資管新規靴子落地 一文看清重點

經濟脈搏

發布時間: 2018/04/27 21:06

最後更新: 2018/04/27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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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管局聯合發布《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意味資管新規靴子終於如期落地。而整理其重點如下:

1. 資管業務定義

金融機構為委託人利益履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託人人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金融機構可以與委託人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收取合理的業績報酬,業績報酬計入管理費,須與產品一一對應並逐個結算,不同產品之間不得相互串用。

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在表內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2.產品分類及投資比例限定

固定收益類產品投資於存款、債券等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權益類產品投資於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等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投資於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於80%,混合類產品投資於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且任一資產的投資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產品標準。

3.合格投資者門檻

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資產管理產品不低於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家庭金融淨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下同),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

(二)最近1年末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只固定收益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30萬元,投資於單只混合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40萬元,投資於單只權益類產品、單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投資者不得使用貸款、發行債券等籌集的非自有資金投資資產管理產品。

4.公募私募投資範圍

公募產品主要投資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公募產品可以投資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私募產品的投資範圍由合同約定,可以投資債權類資產、上市或掛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含債轉股)和受(收)益權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產,並嚴格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鼓勵充分運用私募產品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

5.產品信息披露

對於公募產品,開放式產品按照開放頻率披露,封閉式產品至少每周披露一次。

對於私募產品,其信息披露方式、內容、頻率由產品合同約定,但金融機構應當至少每季度向投資者披露產品淨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6.分離操作

金融機構不得為資產管理產品,投資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或者股權類資產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回購等代承擔風險的承諾。

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確保資產管理業務與其他業務相分離,資產管理產品與其代銷的金融產品相分離,資產管理產品之間相分離,資產管理業務操作與其他業務操作相分離。

金融機構應當做到每只資產管理產品的資金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不得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特征的資金池業務。

為降低期限錯配風險,金融機構應當強化資產管理產品久期管理,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期限不得低於90天。資產管理產品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終止日,不得晚於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的到期日或者開放式資產管理產品的最近一次開放日。

7.所投資資產集中度規定

金融機構應當控制資產管理產品所投資資產的集中度:

(一)單只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只證券或者單只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資產管理產品淨資產的10%。

(二)同一金融機構發行的全部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只證券或者單只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證券市值或者證券投資基金市值的30%。其中,同一金融機構全部開放式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三)同一金融機構全部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8.風險準備金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資產管理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或者按照規定計量操作風險資本或相應風險資本準備。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產品餘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

9.剛性兌付的定義

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定,存在以下行為的視作剛性兌付:

(一)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人或者管理人違反真實公允確定淨值原則,對產品進行保本保收益。

(二)採取滾動發行等方式,使得資產管理產品的本金、收益、風險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發生轉移,實現產品保本保收益。

(三)資產管理產品不能如期兌付或者兌付困難時,發行或者管理該產品的金融機構自行籌集資金償付或者委託其他機構代為償付。

(四)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10.負債比例上限

每只開放式公募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淨資產的140%,每只封閉式公募產品、每只私募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淨資產的200%。計算單只產品的總資產時應當按照穿透原則合並計算所投資資產管理產品的總資產。

11.分級限制

公募產品和開放式私募產品不得進行份額分級。

分級私募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淨資產的140%。分級私募產品應當根據所投資資產的風險程度設定分級比例(優先級份額/劣後級份額,中間級份額計入優先級份額)。

固定收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3:1,權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2:1。發行分級資產管理產品的金融機構應當對該資產管理產品進行自主管理,不得轉委託給劣後級投資者。

12.禁止通道服務

資產管理產品可以再投資一層資產管理產品,但所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再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資產管理產品。

13.智能投顧

非金融機構不得借助智能投資顧問超範圍經營或者變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14.過渡期

過渡期為意見發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此前的徵求意見稿中,過渡期為至2019年底)。

【延伸閱讀】四部門發布資管新規 過渡期延至2020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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